海牙认证
所谓海牙认证,也叫国际认证或外交部认证,其全称是《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认证》“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简称《国外取证公约》或《海牙公约》,1970年3月18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签订,1972年10月7日生效。
领事认证也就是大使馆认证提高了国家间文书的可信度,在国际文书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作为领事职务的组成部分,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但是,领事认证制度使文书流转程序繁琐,给各国间的交往带来很多麻烦,特别是随着国家间交往的增多,各国的领事认证量也越来越大,这不仅使各国从事领事认证工作的人员增加,更重要的是使文书流转速度受到影响。《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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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其宗旨是“取消外国公文需经外交或领事认证”,使文书在成员国之间流转时,免除领事认证手续,仅需文书发出国外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意见证明书即可。
海牙认证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出具,广泛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认证文件。1961 年根据海牙公约开始实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
认证过程就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进行二级认证,并在认证书的公证词上方加盖印章或贴标签。这个印章或标签就叫加签。与通常的认证不同的是,海牙认证不是对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认证的第一级签发人(公证处)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认证。
海牙认证一般由指定的政府机构进行,一般为国家的外交部或最高法院认证。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97年12月8日交存加入书。同时:1、根据公约第2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2、根据公约第23条声明,对于普通法国家旨在进行审判前文件调查的请求书,仅执行已在请求书中列明并与案件有直接密切联系的文件的调查请求;3、根据公约第33条声明,除第15条以外,不适用公约第2章的规定。